佣金、費用及利息 样本条款

佣金、費用及利息. 11.1 立橋證券獲授權於有關費用到期時即時從立橋證券的佣金及費用中扣除為客戶與任何人士進行任何交易相關的費用(不時向客戶作出通知)、所有適用徵費、交易所或結算所或任何有關外國交易所徵收的費用、經紀佣金、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代名人或保管開支。 11.2 立橋證券應將在賬戶內持有的所有款項或為或代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放於一個或多個認可機構或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所允許的機構內的一個或多個分開的賬戶,而每個賬戶將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 11.3 除立橋證券可能根據第 11.1 條及適用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扣減外,除非客戶與立橋證券另有約定,在賬戶內及客戶的任何信託賬戶內的貸方結餘的任何應計利息應歸立橋證券所有。利息應按立橋證券不時確定之利率計算。 11.4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如果有任何賬戶於六個月或以上未有交易活動,立橋證券可就任何該等不活躍賬戶按立橋證券不時釐定的貨幣收取其所釐定金額的每半年維護費用。該等費用的付款將自動從賬戶中扣除。 11.5 客戶需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和條款為賬戶所有的借方結餘(包括於任何時間欠付立橋證券的任何金額)支付利息。該利息將逐日累計,並且應在每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按立橋證券要求的任何日期支付。逾期未付利息將每月按複利計算,即利息本身將產生新的利息。
佣金、費用及利息. 在所有交易中,本公司獲授權扣除其為客戶而與任何人士進行的任何交易的佣金及費用(經不時通知客戶),交易所或結算所徵收的所有適用費用、佣金、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到期即付的代理人或託管費用。
佣金、費用及利息. 4.1 對於所有交易,凡與本公司代表客戶與任何人進行的任何交易有關的本公司佣金和收費(經不時通知客戶)、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徵收的所有適用稅費、經紀費、印花稅、銀行收費、轉讓費、利息以及代理人服務費或保管費,本公司獲授權在其到期應付時予以扣除。 4.2 本公司有權將賬戶內所有資金,及代客戶收取的或因客戶而收到的所有資金存入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或該條例所批准的某個或多個認可金融機構的某個或多個信託賬戶。 4.3 客戶應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的規定,就賬戶項下所有結欠餘額(包括在任何時候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支付利息。利息逐日孳生,並應在每個公曆月的最後一天或在本公司提出付款要求時支付。逾期利息按月以複利每月計算一次。 4.4 本公司應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規定,就賬戶項下所有結存餘額支付利息。客戶承認並同意,這利率是會波動的,會不同於銀行就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信託賬戶項下結存餘額所支付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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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払遅延利息 甲は前項の期限内に支払をしないときは、期限の翌日から起算し、支払を完了するまでの日数に応じ、民法第404条に定める利率で算出した金額の遅延損害金を乙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委託業務の不備)

  • 国出願 前条の規定は、外国における発明等に関する知的財産権(著作権及びノウハウを除く。)の設定登録出願、権利保全(以下「外国出願」という。)についても適用する。

  • 应收利息 - 应收申购款 29,442.45

  •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 遅延利息 甲が前条の約定期間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い場合には、遅延利息として約定期間満了の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をする日までの日数に応じ、当該未払金額に対し財務大臣が決定する率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协议的签署 (1) 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 协议解除 1.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 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 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 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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