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金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或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3、 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终止. (一) 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乙方有本条第(一)项第4点情形之一, 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