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原则 样本条款

参与原则. 1) 存续期参与“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 在募集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如有)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管理人有权采取金额优先(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确认,如部分确认,确认后的金额应满足本合同对参与金额的相关要求)、同等金额则时间优先的顺序处理; 4) 经管理人同意后,投资者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5) 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3) “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以申请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4)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5)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当日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6) 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当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7) 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参与人数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 间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达到参与人数上限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五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3) “未知价”原则,即在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计划以申请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4)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当日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此期间内单个委托人的累计参与规模仅受到本集合计划规模的限制。 (5) 当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当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五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步步为盈子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锦上添花子计划的最低 参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造福桑梓子计划的最低参与金 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每只子计划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新增参与的金额不受最低参与金额的限制。 (3)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子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银行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并按参与价格折成该子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参与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2、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对单个委托人累计持 有份额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限制。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并停止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在开放日,集合计划接近或达到最高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应就该等停止或暂停接受参与申请的事宜,及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4、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 “未知价”原则, 即开放日计划参与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6、 委托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参与,则参与费率按单笔参与金额分别计算。 7、 推广机构及网点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及网点确实接受了参与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参与原则. 1、 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客户。 2、 “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价格以参与申请日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投资者在签署书面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4、 “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最 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投资者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如果投资者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追加参与每笔申请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 推广期内,在每日(T 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管理人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当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时间相同时,按“规模优先”原则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规模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6、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参与开放期内,管理人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资产配置安排和集合计划已有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进行额度控制。管理人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参与原则. (1) 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在其发行日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 元/份额)参与; (2) 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3)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4)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参与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 本集合计划当参与申请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并在清算环节以最高募集规模为上限,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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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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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変更理由 注 1 不要の文字は、抹消すること。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そ の 他 (1) 上記2.に示す資格を有しない者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2) 落札決定にあたっては、入札書に記載された金額に当該金額の100分の10に相当する額を加算した金額(当該金額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あるときは、その端数金額を切り捨てた金額)をもって落札価格とするので、入札者は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に係る課税事業者であるか免税事業者であるかを問わず、見積もった契約希望金額の110分の10

  •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約の変更 甲及び乙は、本契約の締結後、次の各号に掲げる事由が生じた場合は、甲乙合意のうえ本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次条による解除権の行使は妨げないものとする。 一 仕様書その他契約条件の変更。 二 天災地変、著しい経済情勢の変動、不可抗力その他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基づく諸条件の変更。三 税法その他法令の制定又は改廃。

  •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2) 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投标文件 (5)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