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 3.2.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2.2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
(3)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 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 质等级。
(5) 联合体一方放弃成交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成交,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 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但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 章第3.2条规定的,其报价无效。
3.2.3 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特别规定. 6.1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财会类岗位就业培训及就业推荐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特别规定. 具有可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债券(以下简称 “可交换债券”),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特别规定. 1、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各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按照[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净值÷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并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
3、 特别地,因全部劣后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全部劣后受益权向优先委托人转让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4、 在信托计划预期到期日信托财产项下没有未变现的资产的情形下,受托人将按照本条第(三)款或本款第 2 项约定于信托计划预期到期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 托利益划付,若信托利益未在信托计划预期到期日后的 6 个工作日内分配至优先受益人指定 的信托利益账户,则自信托计划预期到期日后第 7 个工作日起,以应付未付的优先信托利益金额为基数,受托人应按照 0.5‰/日向优先受益人支付迟延违约金,该迟延违约金与优先信托利益一并在清算最终完成后划至优先受益人。上述迟延违约金仅限因受托人过错导致优先信托利益迟延划付的情形,若受托人按照保管协议约定按期向保管人出具了信托利益分配的划付指令,但因保管人或其他方支付系统等原因导致未及时分配的,则受托人无需支付上述迟延违约金。
特别规定. 甲方在东奥会计网站上公布的财会类岗位就业培训及就业推荐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就业培训及就业推荐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乙方授权甲方无偿使用其肖像、参加本协议项下培训和就业推荐的相关经历作为对外宣传的资料,时间及于本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 10 年。 乙方保证所填报的入学资料或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个人信息、证件资质)均真实、有效,若因此导致乙方就业不成功或产生其他问题,一切责任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特别规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后,评标基准价不因为质疑、投诉、复审等情形 而改变(纠正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的除外) 增加: 修正后的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清单存在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已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修正了投标报价的,按修正后的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 价
特别规定. 1、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并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优先信托单位自动注销: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净值×R÷∑R; R=1 元×(1+【5.9】%÷365×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天数)。
3、 特别地,因全部一般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受益权赠与优先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特别规定. 1、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的,以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不足部分由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健补足,优先级信托单位自动注销。
3、 特别地,因全部劣后级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级信托单位(全部劣后级受益权赠与优先级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仍不能满足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不足部分由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健补足。
特别规定. 3.2.1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2.2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
(3)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2.3 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特别规定. 5.1 具有可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债券,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担保外,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