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保證金融通 样本条款

終止保證金融通. 11.1 保證金融通應按要求予以償還,並可由國泰君安證券絕對酌情予以更改或終止。特別是,在發生下列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事件時,保證金融通將予以終止: (a) 客戶撤銷或不再延續《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71H章)第7(2) 條所規定對國泰君安證券的授權;或 (b) 根據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第13.12條作出任何終止,而為此目的所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保證金融通的終止通知。 11.2 在保證金融通終止時,客戶須隨即向國泰君安證券償還任何尚未清償的債務。 11.3 償還欠下國泰君安證券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款額本身不會構成保證金融通條款的取消或終止。 11.4 暫停或終止保證金帳戶服務 (a) 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在給予或不給予客戶通知或理由下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保證金帳戶服務。 (b) 在不限制或削弱在第11.1條或第11.4(a) 條下的效力的情況下,如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國泰君安證券有權即時終止保證金帳戶服務,並結束保證金帳戶,而無須通知客戶。 11.5 客戶作出終止
終止保證金融通. 11.1 保證金融通應按要求予以償還,❹可由國泰君安證券澳門絕對酌情予以更改或終止。 11.2 在保證金融通終止時,國泰君安證券澳門有權宣告保證金融通項下債務全部到期❹要求客戶須隨即向國泰君安證券澳門償還任何尚未清償的債務。 11.3 償還欠下國泰君安證券澳門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款額本身不會構成保證金融通條款的取消或終止。 11.4 暫停或終止保證金賬戶服務 (a) 國泰君安證券澳門有權在給予或不給予客戶通知或理由下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保證金賬戶服務。 (b) 在不限制或削弱在第11.1條或第11.4(a)條下的效力的情況下,如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國泰君安證券澳門有權即時終止保證金賬戶服務,❹結束保證金賬戶,而無須通知客戶。 11.5 客戶作出終止 客戶可事先向國泰君安證券澳門發出不少於十五 (15) 營業日的書面通知,以終止保證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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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