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样本条款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一次性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指标评价考核或达产认定申请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交,乙方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要求,按照本条第(二)、(四)、(六)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本建设项目亩均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差额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向甲方支付 相 当 于 同 比 例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的 违 约 金 , 并和甲方重新约定达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上述第二条“项目用地建设要求及监管内容”中任一条款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再偿付 1 亿元人民币违约金(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提请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本建设项目亩均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亩均税收与约定的亩均税收的差额,核算总税收差额,以违约金的形式缴付给甲方。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每日按照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土地评估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竣工的,每日按照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土地评估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开工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超过约定动 工期限满一年未开工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甲方 岫 有权报请区人民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 ,/ 出让人依法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1)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同意延建而另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的,每日按照挂牌成交价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日按照挂牌成交价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如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因土地闲置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且由甲方核实无误的,则本条项下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不再适用。 (2) 一次性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达标考核申请或 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要求、投资要求、土地产出要求、能耗要 求、环保要求、科研投入要求、开工竣工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 定准入标准的,甲方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 1 年的整改期由乙方予以整改, 乙方应在 1 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准入标准。 在税收评价期结束时,乙方税收未达到投报标准的,乙方应一次性补足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 乙方整改后仍不到约定标准的,或确实无法补足约定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的,应当按照地块出让总成交价款 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开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二年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报请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或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评价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给予乙方从应达标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由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在一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指标评价标准。如经整改后指标评价考核仍达不到评价标准,则乙方应按年补缴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整改后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值、税收收任何一项指标仍不到约定评价标准 50 %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后,由甲方报请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1.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项目用地监管内容约定或未按约定如期完成开竣工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物业产权交易实施相关约束。如乙方未按要求及期限整改到位,其首期住宅项目不予验收。 2. 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 3. 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 乙方若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 本建设项目亩均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亩均税收与约定的亩均税收的差额,核算总税收差额,以违约金的形式缴付给甲方。乙方直至亩均税收连续 2 年 达到标准后,不再进行考核,考核期限不少于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