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ddler v. United States (287 F.2d 411, 1961)(註五) 样本条款

Saddler v. United States (287 F.2d 411, 1961)(註五). 原告承包商與被告業主美國政府於1951年4月23日簽訂契約,契約約定之價金為12,575美元,原告承包商提供河堤建築工程之材料及勞力,預定於1951年6月8日完工,然於1951年5月13日,一場突如其來的洪水淹沒工地並導致施工中止。很明顯地,按照契約所訂規範建築之河堤將無法抵擋相同規模之洪水,河堤之規範必須重新調整。被告之工程師於1951年6月提出修改後之設計圖,就原規範之河堤作出許多改變,該等改變增加了所需使用之土方量。原告承包商於1951年7月21日重新動工,同年9月12日完工。依被告之變更指示施工所花費之成本達17,916.90美元,原告承包商要求超過21,000美元之損害賠償,然被告業主美國政府之採購官員拒絕作出任何賠償。 仲裁季刊第期年月日 該工程之契約條款允許業主美國政府在一般範圍內變更契約,如業主在一般範圍內所為之變更導致承包商工作之增加,業主應適當調整契約價格,然原告主張該等契約規範之變更已超出一般範圍,應可獲得違約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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