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 HAI(陶海)、唐娅不存在不能直接持股希荻有限的其他法律障碍 样本条款

TAO HAI(陶海)、唐娅不存在不能直接持股希荻有限的其他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业务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研发、设计以及销售业务。结合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希荻有限设立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及其后续修订版本(以下统称《负面清单》)所列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以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名单,发行人从事业务不属于《负面清单》所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证券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