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 HAI(陶海)、唐娅作为主要经营者在希荻有限设立时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或持股比例较低,系出于家庭财产分配安排等合理原因,不存在股权代持 样本条款

TAO HAI(陶海)、唐娅作为主要经营者在希荻有限设立时未持有发行人股份或持股比例较低,系出于家庭财产分配安排等合理原因,不存在股权代持. 结合上述希荻有限设立时的共同创业背景、股东出资情况,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戴祖渝、何世珍、TAO HAI(陶海)及唐娅的访谈确认,希荻有限设立时的持股结构主要系戴祖渝、何世珍、TAO HAI(陶海)及唐娅两个家庭基于股东各方在出资时点的资金实力、实际资金投入及家庭财产分配安排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