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前檢查 样本条款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 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滬深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因此,閣下可能因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閣下需注意 本滬深港通條款第 8 條所列條文。特別注意,若相關滬深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我司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我司認為存在違反滬深港通法律 或滬深港通規則的情況,閣下可能無法執行滬深港通證券賣出訂單。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 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閣下自行承擔。
交易前檢查. 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股份,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滬股通股票 /深股通股票股份轉移至富邦(作為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委任代理)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交易前檢查. 根據內地規定,投資者在出售任何股票前,其戶口須在前一日完結前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何者適用)將拒絕有關賣盤。因此,投資者須確保他們在下達賣盤訂單前戶口內有足夠的股份。
交易前檢查. 中國法律規定,若投資者的賬戶內並無擁有足夠的可買賣中國 A股,上交所可拒絕受理其賣盤。聯交所將會在其聯交所的註冊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所參與者」)層面上對北向交易的所有滬港通證券賣盤進行類似檢查,以確保任何個別交易所參與者不致超額出售(「交易前檢查」)。此外,滬港通投資者將須遵從就滬港通擁有司法管轄權、權力或責任的適用監管機構、機構或當局(「滬港通監管當局」)所施加任何有關交易前檢查的規定。 此項交易前檢查規定或會要求在交易前將滬港通證券從滬港通投資者的境內託管人或分託管人交付予交易所參與者,而交易所參與者將會持有及保管該等證券,以確保其可在某一交易日買賣。投資者須留意以下風險:若有關方面未有表明交易所參與者乃就該等證券而為滬港通投資者的利益而擔任託管人,則交易所參與者的債權人有可能尋求堅稱該等證券乃由交易所參與者(而非滬港通投資者)擁有。 若SICAV透過與其分託管人有聯屬關係的經紀(而該經紀本身為交易所參與者兼其聯屬經紀的結算代理人)買賣上交所股份,則毋須在交易前交付證券,而上述風險可減輕。 滬港通包含北向機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諸如基金)可藉此 購入及持有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國A股(「上交所股份」)(「北向交易」),以及南向機制,中國內地投資者可藉此購入及持有聯交所上市股份(「南向交易」)。此等上交所股份將於交收後由經紀或託管人(作為結算參與者)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作為香港中央證券託存機構兼代名持有人)所維持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戶口持有。香港結算則透過以其名義於中國結算(中國內地中央證券託存機構)登記的「單一代名人綜合證券戶口」持有其全體參與者的上交所股份。 由於香港結算僅為上交所股份的代名持有人而非實益擁有人,一旦香港結算在香港涉及清盤程序(機會極微),投資者務請留意,即使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上交所股份亦不會被視作香港結算可供向債權人分派的一般資產的一部分。雖然如此,香港結算並無責任代表上交所股份投資者而於中國內地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法律訴訟程序以強制行使任何權利。 外國投資者(諸如各有關基金)若透過滬港通作出投資並透過香港結算持有上交所股份,則屬資產的實益擁有人,因而可以只透過代名人行使其權利。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該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於此情況下,客戶可能因聯交所或其他監管當局或機構所指定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亦被禁止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此外,若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方正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方正認為存在違反中華通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客戶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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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合同标的 1、 供货一览表

  • 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内容 1 交货期(交货时间):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后, 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以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并交采购人验收,保证货物正常使用。 2 交货地点: 亳州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合同签订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1.2 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 详细评审 综合评分法:分为投标报价评审、商务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详见后附表三详细评审表) 最低评标价法:无

  •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

  • 特記仕様書 のとおり (3) 適用される契約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