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手/乙方 样本条款

交易对手/乙方. 公司名称: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30104763注册资本:189,25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11-21法定代表人:戚士龙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 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以上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上述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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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 方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劉 詩 宗 統一編號:00277104 分公司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一號 乙 方: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卖方 1 以及卖方 2。卖方 1 持有卖方 2 100%股权。此外,卖方 1将促使其直接持有标的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与买方子公司签署相应《资产转让协议》。

  • 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终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乙方: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风险揭示方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 重大风险提示 ‌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