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費用及利息. 11.1 立橋證券獲授權於有關費用到期時即時從立橋證券的佣金及費用中扣除為客戶與任何人士進行任何交易相關的費用(不時向客戶作出通知)、所有適用徵費、交易所或結算所或任何有關外國交易所徵收的費用、經紀佣金、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代名人或保管開支。 11.2 立橋證券應將在賬戶內持有的所有款項或為或代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放於一個或多個認可機構或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所允許的機構內的一個或多個分開的賬戶,而每個賬戶將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 11.3 除立橋證券可能根據第 11.1 條及適用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扣減外,除非客戶與立橋證券另有約定,在賬戶內及客戶的任何信託賬戶內的貸方結餘的任何應計利息應歸立橋證券所有。利息應按立橋證券不時確定之利率計算。 11.4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如果有任何賬戶於六個月或以上未有交易活動,立橋證券可就任何該等不活躍賬戶按立橋證券不時釐定的貨幣收取其所釐定金額的每半年維護費用。該等費用的付款將自動從賬戶中扣除。 11.5 客戶需按立橋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和條款為賬戶所有的借方結餘(包括於任何時間欠付立橋證券的任何金額)支付利息。該利息將逐日累計,並且應在每個日曆月的最後一天或按立橋證券要求的任何日期支付。逾期未付利息將每月按複利計算,即利息本身將產生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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