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情况 样本条款

供需情况. 钢铁行业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行业格局,产能利用率位于较低的水平。 2010-2015年产能利用率从82%连续下滑到66.99%,反映出市场较为严重的供需矛盾问题。虽然14年因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原材料价格降幅大于钢材价格,重点统计钢铁企业2014年实现利税1,091亿元,增长12.2%,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 304亿元,增长40.4%,钢铁企业总体经济效益有所起色,但行业销售利润率只有0.9%,供需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需求方面,2015年全球经济呈现深度调整,发达国家经济总体复苏态势不稳,新兴经济体呈现明显的分化格局,中国经济增速下滑,步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阶段,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55.16万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0%,实际增速比上年回落2.9个百分点。主要下游如建筑业、机械、汽车、能源、造船、家电等行业均出现需求低迷、生产萎靡的状况,致使钢铁市场供大于求矛盾更加突出,同质化竞争更加激烈。2016年上半年,全国粗钢产量4.0亿吨,同比下降 1.1%。虽然与前一年度相比,2016年上半年钢铁行业整体有所回暖,但供求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且价格波幅加大。此外,行业的去产能工作任重而道远, 反倾销与贸易壁垒不断困扰日益严峻的钢铁市场。2016年国内大中型会员钢企上半年利润125.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27.3%,但亏损面仍达26.3%。2017- 2018年,受钢铁去产能工作深入推进、“地条钢”全面取缔、采暖季错峰生产和市场需求回升等因素影响,市场供需问题有所缓解,钢材价格大幅上涨。 2018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的重点大中型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1.92%,实现利润2,863亿元,同比增长61.48%,业绩大幅上扬。 2019年,钢铁行业整体市场价格下行,而原燃料价格居高不下,行业盈利情况有所下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的重点大中型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27万亿元,同比增长3.30%,实现利润1,890亿元,同比下降33.99%。 钢铁行业:大中型企业销售收入(百万元)钢铁行业:大中型企业利润总额(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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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技术响应文件 18.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上述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 响应文件 1. 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 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07-15 10: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延滞金 乙は、第18条第1項の規定により甲に確定額を超える額を返納告知のあった期限までに返納しないときは、その期限の翌日からこれを国に返納する日までの期間に応じ、当該未返納金額に対し、財務大臣が決定する率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