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借款 样本条款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保单借款; 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 第十二条
保单借款.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保单借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 6.3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80%。每次申请借款的金额及每次借款后的账户价值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 0.25%与结算利率上浮 1.5%中较高的一项。您应于借款期限届满日前偿还借款及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 6 章 合同效力的 中止和恢复 ( 下 称 “ 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扣除保单管理费,且不结算保单账户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 7 章 保险金的给付
保单借款. 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申请借款时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 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纳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分配红利,累积生息的红利从合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保单借款. 附表:《满期保险金对应表》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保单借款及借款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保单借款. 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使用保单借款功能。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19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