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基金托管人报告)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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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基金托管人报告)或者盖章确认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基金托管人报告)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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