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 样本条款
借款担保. 9.1 为确保本合同项下乙方债权得到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可多选):
(1) 最高额抵押担保,详见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 最高额保证担保,详见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方应及时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借款担保. 7.1 本合同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 :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
借款担保. 本合同中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23.1。最高额担保的共同性条款
9.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
9.1.1 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的债务和本合同23.3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形成的债权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见本合同23.2。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1.2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处置费、过户费和保全保险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9.1.3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1.5 发生以下事件时,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 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 担保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 担保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担保人姓名、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
(4) 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 担保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6) 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 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 出现本合同
借款担保. 为担保借款、借款利息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受托人有权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将基金资 产的任何资产以任何形式进行押记或抵押。 如果基金资产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相应的所有权凭证目前由受托人或因上述押记或抵押所产生的受托人资产的任何代理人、保管人或分保管人以外的人士保管或持有,则受托人不负责上述基金资产的任何部分或相应所有权凭证的保管和控制。 任何所述押记或抵押都应遵守以下规定:出借人或上述其他相关人士应做出书面承诺并在书面承诺中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将上述用作押记或抵押的该基金资产部分的任何部分押记或抵押给其他任何人,不将该基金资产部分的任何部分用于提供保证金或用于担保、保证、偿还或清偿任何借款、交易或协议,不对该基金资产部分的任何部分进行处置,不会将该基金资产部分视为有除受托人之外的任何人对该基金资产部分享有任何权益;并保证,在向受托人就受担保借款发出书面借款偿还通知后三十天内,不会采取任何措施强制执行相应借款的担保。上述通知向受托人发出后,受托人应立刻通知基金管理人,使其在必要时尽快出售投资或基金资产中的其他财产用来按时偿付上述借款。
借款担保. 本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见27.11种担保方式:
1. 保证;
2. 抵押;
3. 阶段性保证+抵押。由在见27.11 (编号为见27.11的《见27.11
借款担保. (一)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见22.12种:
1. 保证。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见 18.11( 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编号为见 18.11。
借款担保. 为某一特定子基金名义下的借款、利息以及费用作担保,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有权以任何方式抵押或质押全部或部分子基金。任何此类抵押或质押均应订明由贷款方或其他上述人士提供书面承诺,注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部分抵押或质押给任何人,不得以提供保证金为目的使用该担保物,不得以此为任何借款进行担保或解除、抵销任何借款、交易或合同,不得为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处置其中任何部分。除非提前三十日向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否则不得对抵押物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到此通知,应立即出售有关子基金所包含的投资或其他财产以确保到期可偿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