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大學性的勞資會議 a. 應每年舉行一次一個全大學性的勞資會議,雙方另有協議除外。校長室勞工關係辦事處和AFSCME 3299 應討論執行此協議的項目。此會議的議程將由雙方在訂定之會議日期前至少七天共同協定。
b. 如屬此協議涵蓋的本地校園/勞倫斯柏克萊國家實驗室之員工,十/九(10/9)名談判單位的員工(每個校園/實驗室一名)於他們原訂受僱正規鐘點時間出席勞資會議時,應不會失去正規時間帶薪身份。雙方可在雙方同意下:
1) 增加准予之不會失去正規時間帶薪身份的時數;
2) 准予額外單位員工出席全大學性之勞資會議;
3) 准予額外單位員工出席而不會失去正規時間帶薪身份。
c. 任何召致的來往交通和生活支出,應為員工次責任。但是,在員工正規編排受僱時間內之合理實際來往應屬無失去正規時間薪支或福利身份,以其出席任何會議包括實際來往勞資會議的時間不可超過八小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