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34.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此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百嘉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其他事项 34.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