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公司. 服務合同中的維修保養服務之提供,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獲判給人承擔提供服務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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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公司. 服務合同中的維修保養服務之提供,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獲判給人承擔提供服務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服務合同中的保養服務之提供,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獲判給人承擔提供服務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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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公司. 服務合同中的維修保養服務之提供,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獲判給人承擔提供服務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服務合同中的保養服務之提供,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被判給人承擔提供服務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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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承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