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收据 样本条款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就诊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就诊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费用由我们承担。 4.5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如被保险人在社会保险机构、其他保险人或其它单位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财务分割单或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并加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退还收据原件。 如被保险人在社保机构、其他保险人或其它单位已经获得部分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已被赔付或报销单位留存,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医疗费用收据财务分割单或在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金额,并加盖赔付单位的财务章。
医疗费用收据.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医疗费用收据. 1.1 合同构成 3.4
医疗费用收据.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医疗费用收据. 8.2 合同内容变更 中意附加e外保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6]第 021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e外保意外医疗保险”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提交相关住院病历记录及所住医院签发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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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

  • 人力资源部 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依照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的整体要求,负责人力资源的规划、招聘、培训、开发、配置、优化工作;员工劳动关系及涉外管理工作;总部及下属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工作;总部员工及下属公司高管考核和评估工作;人力资源政策的研究与指导工作。

  •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银行账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采购包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采购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投采购包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 交易结算方式 协议未涉及具体交易结算方式。

  •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止,共募集 1,057,533,533.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830 户。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