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变更权. 10.2.1 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变更权. 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予执行, 变更价款按 10.4 条规定确定。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变更权.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变更权. 10.2.1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提出的调整和变更,更不得以调整和变更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
变更权. 8.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费用应包括在项目报价内。
变更权.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公路 [2014]21 号)、《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 36 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本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