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权.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变更权.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变更权. 10.2.1 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10.2.2 对于工程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和可行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变更权. 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予执 行,变更价款按 10.4 条规定确定。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变更权. 将原合同通用条款内容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后作为(1)条,增加第(2)和(3)条内容。
变更权. 增加下列内容: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均可以提出变更。所有变更指令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在发出变更指令前必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若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完善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