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权 样本条款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变更权. 工程设计变更是发包人的权力,只要是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予执 行,变更价款按 10.4 条规定确定。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人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变更权. 収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发更。发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収出,监理人収出发更指示前应征得収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収包人签讣的发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发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丌得擅自对工程的仸何部分进行发更。 涉及设计发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发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发更赸过原设计标准戒批准的建设觃模时,収包人应及时办理觃划、设计发更等审批手续。
变更权. 在履行同过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按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或承包人作出有关甲方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乙方或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甲方应承担承包人损失。甲方对本项目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由乙方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或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竣工结算。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和甲方的变更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需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理或经济性考虑,在报甲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批准后实施,优化方案的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
变更权. ‌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公路 [2014]21 号)、《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 36 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本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变更权. 10.2.1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提出的调整和变更,更不得以调整和变更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
变更权. 将原合同通用条款内容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后作为(1)条,增加第(2)和(3)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