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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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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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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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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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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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 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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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变更基金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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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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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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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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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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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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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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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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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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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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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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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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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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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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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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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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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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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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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托管人;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6) 变更基金类别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决定终止某基金;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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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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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集合计划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变更集合计划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集合计划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或托管人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集合计划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集合计划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集合计划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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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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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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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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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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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进行调整;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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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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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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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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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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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1) 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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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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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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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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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及本章(二)2.(10)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8)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销售服务费率区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1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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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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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更换基金管理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托管人;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6) 变更基金类别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导致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本基金投资范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进行扩募;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变更基金类别;
(1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5) 提前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6) 除基金合同约定的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提议 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实施和/或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在基础设施项目文件约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届满后,江苏交控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权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在江苏交控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优先收购权时,本基金应按照前述安排进行转让和移交,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的,导致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12) 本基金所持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分配的或 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本基金所持有的专项计划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成功购入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4) 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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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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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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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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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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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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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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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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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6、 与其他基金合并;
(6) 变更基金类别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决定终止某基金;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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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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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由于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或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8)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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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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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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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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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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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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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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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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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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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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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适当程序,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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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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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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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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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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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 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增加分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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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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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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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5)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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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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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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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和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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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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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72)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83)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于 90%。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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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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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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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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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在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因此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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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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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更换基金管理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托管人;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终止基金合同;
(6) 变更基金类别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导致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调整;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本基金投资范围;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进行扩募;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变更基金类别;
(1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5) 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16)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除本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实施和/或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8)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9) 在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期和/或收费期届满后,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有权优先无偿受让基础设施项目(含项目公司股权、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在首钢集团或其指定关联方行使优先收购权时,本基金应按照前述安排进行转让和移交,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相应延长;
(11)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进行的项目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受同一主体控制 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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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但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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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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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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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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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进行扩募;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处置(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3、 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超过本基金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金额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1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5、 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的;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等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决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和特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3、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4、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5、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6、 因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7、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8、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9、 若上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10、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设立或本基金未于前述时限内成功认购取得其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1、 中信证券-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未成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或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从而终止《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但若因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解聘运营管理机构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14、 基金管理人在发生运营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运营管理机构从而应当对《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15、 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分配兑付日外,增设专项计划的分配兑付日;
16、 因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基于新冠疫情等原因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而减少基础设施项目收入,但原始权益人等通过协助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直接给予租户补贴的形式实施减免,或者原始权益人自身或者其协助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等缓释方式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发生因减免租金的政策性因素使得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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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1) 终止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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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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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5)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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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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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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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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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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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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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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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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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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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类别;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变更基金类别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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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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