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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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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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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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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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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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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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或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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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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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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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赎回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变更基金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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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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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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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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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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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托管人;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6) 变更基金类别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决定终止某基金;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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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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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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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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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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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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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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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3、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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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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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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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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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该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3.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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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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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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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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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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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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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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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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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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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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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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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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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上市交易公告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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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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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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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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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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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的调整等);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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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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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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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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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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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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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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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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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8) 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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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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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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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3、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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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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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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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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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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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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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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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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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前述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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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设立的基金管理人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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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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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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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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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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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3)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实质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4)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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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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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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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除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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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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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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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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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以上(含 10%)(在分级运作期内,指持有瑞福优先及瑞福进取各自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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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规则等;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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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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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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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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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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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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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 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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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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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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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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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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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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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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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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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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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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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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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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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或调整;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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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增加收费方式;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从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契约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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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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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