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 32.1 合同价款及调整 32.1.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除竞标须知另有约定,参照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2.1.2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泰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期基准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2.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工程价款不得调整。 32.1.4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32.1.5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32.2.1 工程变更程序按兴政发[2018]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32.2.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2.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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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 32.1 合同价款及调整
32.1.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除竞标须知另有约定,参照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2.1.2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泰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期基准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2.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工程价款不得调整。
32.1.4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32.1.5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32.2.1 工程变更程序按兴政发[2018]159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程序按兴政办发(2010)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32.2.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2.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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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 32.1 合同价款及调整
32.1.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除竞标须知另有约定,参照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除竞标须知另有约定,参照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 号文],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2.1.2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泰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期基准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泰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 (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期基准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2.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工程价款不得调整。
32.1.4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32.1.5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2.2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32.2.1 工程变更程序按兴政发[2018]159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程序按兴政办发(2010)176 号文件规定执行。
32.2.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2.2.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2.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0%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照发包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然后按中标下浮比例对该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进行下浮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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