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供应商.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谈判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谈判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参与谈判 《谈判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格的供应商. 4.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磋商采购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4.2 符合《磋商邀请函》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4.3 关于联合体参与磋商 《磋商邀请函》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响应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格的供应商. 4.1 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六款的基本条件;
4.2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供应商;
4.3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4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 供应商未向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6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合格的供应商. 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2.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3.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 供应商未下载《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6.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合格的供应商. 详见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第二款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 4.1 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载明的供应商资格。
4.1.1 除非磋商文件认可,否则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
4.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合格的供应商. 4.1 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
4.2 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 的同一项目投标:
4.2.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2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4.2.3 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4.2.4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的供应商. 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满足基本采购需求,经谈判小组成员审核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商,为合格的供应商: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1.1)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合格的供应商. 4.1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
4.2 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
4.3 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以证明其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详见“附表(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