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的概不负责。
响应文件的递交. 3.1 响应文件的递交
3.1.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3.1.2 供应商通过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3.1.3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响应文件的递交.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的概不负责。
响应文件的递交. 2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 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 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及参加的分包号(如没有可不填写);
(3) 密封包装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修改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 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5、 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九十(90)天。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响应有效期。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 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应密封送达报价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响应文件的递交. 10.1 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应密封递交,封套上注明谈判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在第一章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到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方将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