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新能源 样本条款

国新新能源. 国新新能源目前系沈阳新北下属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新新能源持有的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新能源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32 号 704 室 法定代表人 苏壮强 注册资本 12,434.3862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9 月 3 日 营业期限 至 2042 年 9 月 2 日 经营范围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蒸汽、热水的生产与供应;供热管网的配套维修与服务,热力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热泵系统供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太阳能供热系统开发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开发。(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提供的国新新能源工商档案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新新能源历史沿革的基本情况如下: (1) 2012 年 9 月设立 国新新能源由沈阳新北于 2012 年 9 月 3 日独家出资设立,设立基本情况如 下: 沈阳新北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作出决定,同意设立国新新能源。 2012 年 8 月 29 日,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辽唯会验[2012]33 号),验证截止 2012 年 8 月 29 日,国新新能源已收到股东 沈阳新北缴纳的货币出资 200 万元。 2012 年 9 月 3 日,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新新能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新新能源正式成立。 (2) 2012 年 10 月增资 2012 年 9 月 25 日,国新新能源股东沈阳新北作出决定,同意国新新能源注 册资本增加至 3000 万元,并同意相应修改其公司章程。 2012 年 10 月 10 日,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 告》(辽唯会验[2012]36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止,国新新能源已收 到股东沈阳新北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800 万元。 2012 年 10 月 15 日,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国新新能源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国新新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0 万元。 (3) 2012 年 12 月增资、企业性质变更 2012 年,苏氏五人中的相关方控制的联美香港对国新新能源进行增资并成为国新新能源控股股东,国新新能源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具体如下:
国新新能源. (4) 实收资本变更 2013 年 8 月 16 日,辽宁唯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辽唯会验[2013]43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1 月 16 日止,国新新能源已收到股 东联美香港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注册资本 1500 万美元;国新新能源累计实收资本 198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13 年 9 月 2 日,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登记核准 通知书》,核准国新新能源上述实收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国新新能源实收资本变更为 1980 万美元。 (5) 2015 年 7 月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 年 7 月,沈阳新北收购了联美香港所持有的国新新能源全部股权,国新新能源变更为内资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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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说明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如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将说明材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 赎回费 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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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支付 本理财产品在不可预料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时,依照产品估值情况支付产品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到期返还金额=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提前终止产品份额净值-超额业绩报酬(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