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 行. 會員有遵守本協定所有義務之責任。各會員應制訂並執行明確的措施及機制以輔導中央政府以外機構遵守本協定各項規定。會員應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確保其境內之非政府單位及區域性機構中具有會員身分之有關成員,均遵從本協定的相關條款。此外,各會員不得採取相關措施,以致有直接或間接要求或鼓勵該等區域性機構、非政府單位或地方政府機關,以與本協定的條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會員應確保唯有非政府單位在遵從本協定條款之情形下,方依賴該等單位提供執行檢驗或防檢疫措施的服務。
執 行. 6.1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興證國際(但興證國際並不因此受約束),興證國際可真誠地行使其獨立酌情權爲客戶或代表客戶,以興證國際決定的方式行使條款和條 件項下和/或與認購證券或權益有關的權利、補救、權力和酌情權,並可給予同意或批淮和/或採取或執行行動、行為、法律程序、訴訟或申訴,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的同意。
執 行. 雙方同意本協議任何規定若未能依照其特定的條款履行,或有其他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的行為,將會發生無法彌補之損害。因此,被收購公司股東、母公司及收購方均有權向管轄法院,包括但不限於台北地方法院,要求強制履行本協議條款,包括聲請避免違反本協議行為之一項或多項禁制令,以及強制履行本協議條款與規定之一項或多項命令,而除上述救濟外,未違約一方亦得尋求其依法律或衡帄法有權尋求的任何其他救濟。每一方當事人茲此放棄必須提供擔保作為取得衡帄救濟先決條件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