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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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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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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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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