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根据基金管理人不时通知,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被授权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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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1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根据基金管理人不时通知,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被授权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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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根据基金管理人不时通知,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被授权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下,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3.4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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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根据基金管理人不时通知,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被授权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3.4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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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根据基金管理人不时通知,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被授权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3.4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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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3.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根据基金管理人不时通知,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被授权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下,通知境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 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3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3.4 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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