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