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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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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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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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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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 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 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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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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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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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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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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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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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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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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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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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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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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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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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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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 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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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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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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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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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14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6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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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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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报、半年度和基金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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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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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费用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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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依照《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财产净值;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严格按照《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期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持有人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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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A.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B.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C.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D. 依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E.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F.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G. 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H.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I.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赎回申请(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J.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K.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L. 基金合同终止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M.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N. 基金托管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基金进行索赔(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O.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B.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交易、销售和监察稽核,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C. 依法募集基金,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事宜;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F.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G.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H.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I.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J.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K.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L.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M.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N. 依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O.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P.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Q.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S.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U.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V.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W.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X. 遵守基金合同;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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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 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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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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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 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 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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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13)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16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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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销售基金份额;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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