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組成. 為辦理本方案案件申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本基金應設置投資評估審議會,協助進行相關投資審議事項。 投資評估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 13 名,任期 1 年,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 議需求聘任,並指定 1 人為會議主席。每次審議會應有 5 位審議委員出席, 除主席外,另 4 位審議委員分別由本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委員名單 及投資評估審議會技術審議委員名單中抽籤排序,並各依序邀請 2 位委員 出席。主席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 1 人擔任主席。申請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本基金始參與投資;惟天使投資人與新創事業具利害關係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