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乙方交纳人民币 /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中标人在合同签署后十五(15)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14.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
14.2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的七个日历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并以此作为合同延续的先决条件。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14.3 货物验收合格 36 个月后,乙方未发生违约问题,甲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 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14.1 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 / %的金额 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4.3 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14.4 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22.1 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特殊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2.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保函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2) 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22.4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服务期满后日内(详见特殊条款),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满足合同要求的,甲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