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21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工程延期. 履約期限內,如有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所載展延工期之原因者,廠商應依上開規定期間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日內通知學校,並於 4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展延工期。學校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3日內通知甲方,並於7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工程延期. 3.4.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逾期不得申請。展延工期經甲方核定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工程延期. (一)在本契約履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並影響本工程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程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資料,儘速於 3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以書面核定同意延長工程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施工。
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5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10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予給 予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