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 样本条款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 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受甲方委託之第三人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工程延期. 履約期限內,如有施工說明、特定條款、一般條款所載展延工期之原因者,廠商應依上開規定期間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 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130 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 予給予工期)。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日內通知學校,並於 4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展延工期。學校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8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學校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學校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學校自辦或學校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學校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學校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學校認定者。
工程延期. 1.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工程延期.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7日內先行通知機關,並儘速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1) 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乙方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3,第 1 款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工程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3日內通知甲方,並於7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工程延期. (一) 本契約履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程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三日內檢具事證資料,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核定同意延長工程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施工。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工程或增加工程項目或數量。 5、 甲方未及時辦妥應辦事項。 6、 因甲方自辦或甲方其他廠商承包之相關工程延誤,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7、 發生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經甲方確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