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權 样本条款
建議權. 案
1. 民間機構應於本投資契約簽約之日起 60 日內針對營運管理標的物之空間、設施設備、材質等設計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方案提出書面建議供執行機關參考,並參與主辦機關召開與本案有關之工作會議及提供意見諮詢,惟民間機構之建議須以符合依法令許可且不增加本案工程造價及不延誤基本營運設施興建工程期限之前提下,經執行機關評估後裁定可酌予調整或變更,但不能變動營運管理標的物之核心項目與結構及外觀。執行機關如無法接受或採納應以書面回復民間機構,另民間機構不得以其建議內容未獲執行機關同意調整或變更而於嗣後營運發生缺失、違約時向執行機關要求免責。
2. 民間機構應於期限內提出建議,但為事實需要,民間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延長並提出建議權,逾 3.3.9.1 條約定提出者執行機關不予受理。且民間機構不得另行要求補償或主張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