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同步人员 样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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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故保险金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 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協議解除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きは、乙と協議の上、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特記事項 談合等の不正行為による契約の解除)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服务及要求 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及要求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