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對象. 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且以新設或增資擴展者為限。
投資對象. 一、 設立登記在國內之新創事業或營運主體在國內之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曾辦理過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惟「
投資對象. 由本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 3 年、實收 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000 萬元之企業,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投資對象. 一、 設立於我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以新設或增資擴展(現金增資)且未曾辦理過公開發行或尚未進入資本市場(含興櫃、上櫃及上市)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