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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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本计划完成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数量不得超过债券发行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成本价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本条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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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 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本计划完成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数量不得超过债券发行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成本价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本条投资限制由管理人自行监控。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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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产品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本计划完成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净资产的 200%。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数量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 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成本价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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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固定收益及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限优先级,且底层不为产品或其收/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交易所及银行间交易的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或债项评级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长期)/A -1(短期)。 本计划投资单一标的债券的数量不超过该债券存续总规模的 25%,按市值计,也不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25%,利率债不受此项限制。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存续规模的 2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4、 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且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若销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 售/推广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推广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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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企业债、项目收益债(NPB)、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产品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 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期权、收益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计划不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5%。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 5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在本计划完成场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交易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向投资者披露本次交易的基本要素。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4)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5)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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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依据生命周期和市场周期的不同阶段,分别设立了三只风险收益特征差异化的子计划,各子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步步为盈子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 权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2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衍生性金融工具等,其中,衍生金融工具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权证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3) 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5%-100%,开放期不得低于 1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 7 天)等。
(2)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锦上添花子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 权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股票、衍生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40%,衍生金融工具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权证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拟定投资比例或从法规比例。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5%-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 7 天)等;其中,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 5%,开放期不得低于 10%。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比例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40%造福桑梓子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 权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衍生性金融工具等,其中,衍生金融工具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5%(权证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拟定投资比例或从法规比例。
(42)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0%-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53) 本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现金类资产占子计划净值的比例为 5%-100%,开放期不得低于 1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逆回购(现金类资产的逆回购期限小于 7 天)等。 管理人将在子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该子计划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该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6)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投资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 10%。
(7) 单只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于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 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 20%。
(8) 单只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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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