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暂停. (1) 委托人有权随时指示监理人暂停监理工作。委托人指示暂停的,应向监理人发出暂停指示,监理人应按照暂停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工作,并将开支减少至最小。对于暂停期间监理人的额外支出,委托人除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 监理人补偿金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补偿。暂停期间不计入监理期限。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暂停通知后三(3)日内,向委托人 提交截至暂停之日已完成监理工作的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前述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后七(7)日内完成审核或要求监理人提供进一步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进 度报告作为确定已完成监理工作量及计算监理酬金的依据。
指示暂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向设计人发出设计暂停的指示,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设计。除按照第 7.4.2项约定属于设计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暂停或不可抗力原因外,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赔偿设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设计文件交付时间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