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 5.1 該客戶可透過提供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立橋證券為該客戶的受權人(具有十足的替代及轉授權),可代表該客戶及以該客戶的名義辦理一切事項及事宜,並可就根據保證金信貸條款及一般情況對該客戶所施加任何責任的履行所需,而進行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善所有契據、文據、文件及作出有關事項及事宜,以使下列事項(但不限於)得以實行:
(a) 就任何抵押品執行任何轉讓或保證;
(b) 完善其對任何抵押品的業權;
(c) 就根據抵押品已到期應付及因抵押品所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及對款項的申索權作出查問、要求、催繳、收款、混合處理及有效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收據及作有效解除並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指令;及
(e) 普遍地提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有關的合法行動或展開任何有關訴訟,以保障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所設立的抵押。
5.2 該客戶須追認及確認該客戶任何受權人在根據本協議條款行使所有或其任何權力時根據本附表II 第 5.1 條作出的所有事宜及簽立的所有文件,以及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或聲稱行使其權力時訂立的所有文件、行動及事宜及所有交易。
授權書. 2.7.1 客戶同意❹據此不可撤回地僅出於執行客戶指令以及遵循本協議條款的目的,委任國泰君安期貨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作為客戶真正合法代理人,包括採取國泰君安期貨認為為實現本協議的目的而必要或可行的行爲和簽署任何文書。
2.7.2 客戶授權國泰君安期貨採取國泰君安期貨合理認為為了本協議的目的而必要或恰當的任何行為(特此明確,包括為保護國泰君安期貨的地位而必要或恰當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簽署任何文件,❹且客戶承諾不會因為該等行為而對國泰君安期貨提起任何訴訟或程序。
授權書. 22.6.1 為履行根據或依照保證金融資條款施加於客戶的義務,或(作為總體目的)為使本公司能夠行使根據或依照保證金融資條款或根據法律賦予本公司的權利和權力,客戶以擔保方式,特此不可撤銷地任命本公司為客戶的受託代表人,代表客戶並以客戶的名義行事,作出所有行為及事情,並簽署、蓋章、執行、交付、完善及作出所有契約、文書、文件,行為及事情,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抵押品簽立任何轉讓契;
(b) 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權;
(c) 就任何抵押品項下或任何抵押品所產生的到期或成為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或款項索償,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和解及充分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據及解除文據,以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匯票;及
(e) 為保存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設立的擔保,按其視為適合、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情況,總體地將任何索償送交法院存檔、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程序。
授權書. 若無授權,得免出具授權書。
授權書. 如為團隊,各成員需個別簽立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成員為代表成員,為該團隊於投標期間及議價之全權代表。
授權書. 第 3 款第 1 選項適用)
授權書. 第 4 款第 1 選項適用) 立書人 (廠商或派遣員工) ,對 (廠商名稱) 執行 (機關名稱)之 契約所完成之著作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立書人同意授權 (機關名稱) 全球、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且得授權第三人利用,並承諾對 (機關名稱)及其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立書人擔保就本件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且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機關名稱) 立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所屬廠商名稱及蓋章: 所屬廠商負責人及簽章:
授權書. 5.1 該客戶可透過提供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招商證券(香港)為該客戶的受權人(具有十足的替代及轉授權),可代表該客戶及以該客戶的名義辦理一切事項及事宜,並可就根據保證金信貸條款及一般情況對該客戶所施加任何責任的履行所需,而進行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善所有契據、文據、文件及作出有關事項及事宜,以使下列事項(但不限於)得以實行:
(a) 就任何抵押品執行任何轉讓或保證;
(b) 完善其對任何抵押品的業權;
(c) 就根據抵押品已到期應付及因抵押品所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及對款項的申索權作出查問、要求、催繳、收款、混合處理及有效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收據及作有效解除並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指令;及
(e) 普遍地提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有關的合法行動或展開任何有關訴訟,以保障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所設立的抵押。
授權書. 11 . 1 閣下為實行本協議之條文及採取及簽署吾等認為為達致本協議之目的而有需要或可取之任何行動及任何文書,同意並謹此不可撤銷地任命吾等為閣下之真正及合法之業務代理人並擁有法律准許最大程度之充份權能。
授權書. 15.1 客戶須要繳付第7及9條中所提述之費用、服務費、稅項、徵費、收費及其他相關支出,以不時完成證券相關服務。
15.2 根據第15條所載之授權書(「授權書」),客戶現委任經紀作為客戶之真實及合法受權人,並以客戶之名義 (或經紀名義) :
(a) 營運由客戶於創興銀行(「銀行」)開設之銀行賬戶(「銀行賬戶」)(該等銀行賬戶的詳細資料載於開立賬戶申報表的創興銀行交收戶口資料及/或經紀不時所指定的表格)為達至第15.1條特別提及之目的,作出以下之行為及事情:
(i) 從銀行賬戶中提取及∕或持有任何數目之款項及開出、簽署及批准付款指令,不論該等提取或指令可能造成銀行賬戶透支或任何透支金額增加。
(ii) 存入現金、支票、紙幣、銀票、匯票及其他文件於銀行賬戶。
(iii) 從銀行中提取任何或所有客戶之證券、票據或其他財產。
(iv) 就客戶與銀行之交易作出一般的行事,如同客戶親身行事般完整及有效。
(v) 按經紀認為適合之方式,在所有或任何上述事情委任及取消任何經紀之替代或代理人。
(b) 對銀行賬戶作一般行事,如同客戶親身行事般完整及有效。
15.3 客戶謹此保證會確認及追認經紀在將來按本授權書合法地所做或促成之任何事情。客戶同意銀行毋須確定任何經紀所發出之指示是否已得到客戶的授權。
15.4 客戶現授權經紀代客戶通知銀行本授權書並將其副本送交至銀行以作參考。委任人同意取消本授權書之任何通知,須於取消生效日最少七個工作天之前以書面方式交予經紀。客戶亦會同時將該通知副本送予銀行。
15.5 即使本授權書已被取消,客戶聲明任何由經紀及銀行在知悉本授權書被取消之前所作的事情或所簽署的契約均對客戶及其個人代表具決定性及約束力。
15.6 客戶謹此同意對經紀之所有損失、索償、責任作出彌償及付還經紀就該銀行賬戶為客戶所付的一切費用。
15.7 客戶現確認其於開立賬戶申請表和/或經紀不時所指定的表格內的簽名與銀行賬戶內的簽名式樣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