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接收证书. 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接收证书.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接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 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