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展(台灣. 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消滅後,或經星展(台灣)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星展(台灣. 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星展(台灣. 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星展(台灣. 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星展(台灣. 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星展(台灣. 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星展(台灣. 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星展 (台灣)處理。
星展(台灣.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四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星展(台灣.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事由外,星展(台灣)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星展(台灣. 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