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样本条款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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