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总资产不超过本理财计划净资产的140%。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资产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流通和转让受限导致流动性风险;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流动性风险等。以上流动性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所有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详见《风险提示书》。
杠杆比例. 指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时和存续期间的杠杆比例不超过 4:1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初始杠杆比例不高于 20。
杠杆比例. 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进取级份额,本集合计划初始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超过 3 倍时,暂停优先级份额参与。产品运作期限内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进取级份额,产品运作期限内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按照本合同“七、(五)、1、(2)”约定,资金补偿方违约的情况除外),如触及该杠杆倍数上限,进取级委托人应追加资金参与直至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且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份额杠杆比例不超过 10 倍。杠杆比例超过 10 倍时,暂停优先级份额参与。
杠杆比例. 5.1 客户可决定在其外汇交易中使用杠杆比例。最大杠杆比例视乎客户组别、涉及时段或本银行使用的其他准则,当中或存有差异。例如,「隔夜」或工作日外的最大杠杆比例与工作日内的一般最大杠杆比例可能存有差异。就此而言,敬请注意,客户需留意,当最大杠杆比例被下调时,有可能导致帐户内全部或部份未平仓仓位被强制平仓。
杠杆比例. 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募集比例不超过 4:1。
杠杆比例.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
杠杆比例.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1:1。但因优先级和次级资金因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初始配比控制在(0.9-1.0):1 (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