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样本条款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 The NASDAQ OMX Group, Inc.及其附属机构(NASDAQ OMX 及其附属机构合称为“公 司”)未发起、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该公司并未审核本基金的合法性或适用性、与本基金有关的表述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该公司未就证券投资、投资本基金或纳斯达克 100®指数跟踪证券市场总体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公众作出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该公司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方)间的关系仅在于许可使用注册商标 NASDAQ®、OMX®、NASDAQ OMX®、NASDAQ-100®及 NASDAQ-100 指数®,和该公司的特定商号,以及使用由 NASDAQ OMX 不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而确定、构建和计算的 NASDAQ-100指数®。NASQAD OMX 在确定、构建和计算 NASDAQ-100 指数®时无须考虑被许可方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该公司不负责并且未参与确定本基金发售的时间、发售价格或发售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将本基金转换为现金的计算方法。该公司对本基金的管理、销售和交易不承担责任。 该公司不保证 NASDAQ-100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准确性及/或数据计算的连续性。该公司未就被许可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任何个人或实体使用 NASDAQ-100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结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该公司未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且明示不对有关 NASDAQ-100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适销性和适当性作出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能,该公司不会对任何损失的利润或特定的、偶然的、惩罚性的、间接的或衍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纳斯达克 100 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全部 A 股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粮食产业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标的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东证指数(Tokyo Stock Price Index,“TOPIX”)。 东证指数(Tokyo Stock Price Index,“TOPIX”)是东京证券交易所编制的,由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市场上市的所有股票按自由流通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出的股价指数。该指数样本覆盖范围广,能够准确反映日本股票市场的总体走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故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畜牧养殖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畜牧养殖指数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