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廠商應保證其所交付之標的物含其規格及工料符合契約約定,具備契約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除有特別約定外且為立即可供使用之新品,如有瑕疵,應依民法規定負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 (一) 乙方保證所交付甲方代為銷售之所有商品及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予甲方,如有違法或不實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瑕疵擔保. (一) 乙方保證所交付甲方代為銷售之所有貨品及相關內容,均合乎國家各項消費安全之規定及政府頒布之法令規章,並擔負任何偽造不實之責任。
瑕疵擔保. 乙方依本章規定移轉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移轉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保證品質等物之瑕疵。乙方移轉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正常使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瑕疵擔保. (第 7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a) SAP 茲保證:
(i) 自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本軟體實質上將符合隨附之標準文件中所記載之功能描述;以及
(ii) 自收到實際媒體 (例如 CD-ROM) 當日起六 (6) 個月內內,該媒體將不會有任何材料及製作上之瑕疵。上述保證明確排除由於意外、濫用、未經授權修復、修改、增強或使用不當所造成之瑕疵。貴用戶瞭解並同意,目前最新科技尚無法開發出完全無錯誤的軟體。因此,SAP 不保證本軟體不含錯誤或其操作不受中斷。因保固所提供本軟體之其他複本、修訂或升級時,包括依支援服務所提供之版本在內,保固期限不會重新計算或影響所定的保固期限。
(b) 如有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情況,貴用戶所擁有之唯一救濟權將由 SAP 就以下規定擇一辦理:
(i) 更正瑕疵或以符合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產品替換本軟體;或
(ii) 退回對本軟體支付之價款,並針對不符合有限瑕疵擔保之軟體終止本授權合約。貴用戶必須在收到本軟體當日起三十 (30) 天內,將任何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書面聲明交給 SAP,才能獲得 SAP 所提供之上述救濟權。
(c) 被授權人了解並同意,目前最新科技尚無法開發出完全無錯誤的軟體,且本軟體係為使用商業軟體之一般客戶所開發。因此,除此處第 7 節所明示之保證外,SAP 及其供應商不承擔所有其他保證,包括但不受限於下列任何默示擔保
(I) 適售性、
(II) 特定目的之適用性、
(III) 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
(IV) 無隱藏瑕疵。由於某些州或管轄區並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因此上述排除條款可能並不適用於 貴用戶。依各州或各管轄區之不同規定, 貴用戶可能還享有其他的法律權利。被授權人認知在簽訂本合約時,已根據自身的經驗、技能與判斷評估該軟體,並對於軟體是否符合被授權人之需求的適切性已滿意。
瑕疵擔保. 賣方應就與買方消費糾紛,設立消費糾紛處理機制(包含處理時程、處理程序暨補救措施、售後服務、連絡方式等)。 賣方對其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或其他事由發生爭議、索賠、抗辯、抵銷、拒付等情事時,賣方應負責與買方協商或依相關法令處理;於確認責任歸屬前,華銀得通知賣方暫緩撥付該筆帳款,已撥付者,賣方應退還或由華銀自約定帳戶扣還或他次撥款金額中暫予扣付,俟責任歸屬確定後,依其結果進
瑕疵擔保. 1. 會員訂購之商品或輔銷品,如因運送途中損壞、短少、原已有瑕疵或包裝不良時,須於收到商品日起 30 日内檢同發票、訂購單等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換貨,否則承認其所受領之產品。
2. 凡購買輔銷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之外,恕不接受退換貨。
瑕疵擔保. (第 7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瑕疵擔保.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依第二十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 立約人切實聲明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立約人合法所有,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如有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處理,與 貴行無涉。 立約人保證下列事項:
1、 提供擔保之動產及其存放地點,均與擔保物明細表所載相符。
2、 擔保品為提單、倉單等物權證券時,該等證券所表彰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數量、規格及其他狀況,均與該等證券文義所示者相符。
3、 如擔保品為提單、倉單等物權證券時,其文件內所載貨物之品質、數量,如日後發現品質不符、或數量短少、或有其他虛偽情事者,無論該項貨物係堆存 貴行自營之倉庫,抑在其他倉庫,除能證明係可歸責於 貴行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事外,均由立約人立即更換或補足與該文件所載內容相符或相當之擔保品,或清償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