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 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申请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 除非比选文件特别规定,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 申请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申请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比选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比选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 如采用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七)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1. 申请人应执行比选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文件由申请人自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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