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力. 如訂貨方收到其他供貨方(包括但不限於訂貨方的關係企業)的報價,其提供的交付物的總成本(由訂貨方自主、合理地計算)低於適用合約項下的交付物的成本,則訂貨方可將此等更低的總成本的證據呈示給供貨方,且 i) 供貨方在收到此等通知的十 (10) 天內同意在此等合約的剩餘存續期間滿足交付物的此等總成本,或 ii) 訂貨方將有權從其他供貨方採購交付物。 訂貨方將有權: A) 終止適用的合約;或 B) 將受影響的交付物從適用合約中剔除。 訂貨方行使此等權利的唯一責任在於為下列交付物付款:1) 在終止之日已交付給訂貨方的交付物,及 2) 合約終止前已訂購、隨後根據適用的合約已交付的交付物。 對上述已訂購但尚未交付的交付物的責任限於通知時處於適用的嚴格交付週期(不超過六 (6) 周)的訂單,除非訂貨方以書面形式另有指示。
競爭力. 在合約期間,供應商將持續維持在價格、貨運、品質、技術和服務上之競爭力。若 Dana 針對供應 商不具競爭力之特性,向其提供附具體資訊之書面通知, 供應商應於收到該等通知之 15 天內,立即對其不具競爭 力採取補救措施行動。若遇供應商無法,或選擇不對其不 具競爭力採取補救行動,Dana 得按其獨立裁決,按章節33.a 之條款與條件(因故終止)之規定,終止全部或部份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