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融资管理制度 样本条款

筹融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筹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债务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外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应付票据、融资租赁款等,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组织起草方案,按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资相关工作。每年年初公司统一核定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当年的信贷规模,各单位在核定范围内超出单笔融资额度权限需上报公司审批,核定范围内及单笔融资额度未超出权限由各公司自行办理 筹资业务。对于超出核定规模的筹资业务必须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批复后方可办理。 人员方面,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内部指派;财务方面,公司实行 全面预算指标的管理和控制,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和控制,审核所属企业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以保证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的实现。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企业,具有独立的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及市场经营主体。
筹融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制定了《筹融资管理制度》。融资的原则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和适度负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县政府每年向公司下达年度融资任务。公司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比较的基础上,在政府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内,编制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公司融资需以公司建设项目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并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量力而行,把负债率和偿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公司采用“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小”的融资方式来评价资金成本,以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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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報告義務 第8条 受託者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事実が生じたときは、直ちに、委託者又は業務担当員と協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注意事项 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标或评标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 ガス工事 当社は、ガス工事に関して以下のように取り扱います。託送供給依頼者は、以下のガス工事に関する事項について、小売供給契約締結前に交付する書面に記載し需要家へ通知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