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权力 样本条款

股东会的权力.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3)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 修改公司章程; (7)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8) 批准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的资金拆借、抵押或担保或每年度对任何第三方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的资金拆借、抵押或担保; (9) 批准公司及其子公司(无论是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年度累计)转移、出售、租赁、转让或处分任何价值或等值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的重大业务或资产(或任何业务或 资产的任何重大部分),或因非公司的自身业务而在前述重大业务或资产上设置任何 权利负担; (10) 批准公司及其子公司(无论是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年度累计)收购任何价值或等值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的业务或资产(或任何业务或资产的任何重大部分); (11) 批准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寻求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12) 改变公司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指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不限于人力资源外包与派遣,猎头,招聘代理,培训和测评);业务流程外包;人力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信息技术外包、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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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林小龙、谢友松、张岩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徐燕、杜光泽,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 6 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贺云先生、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

  • 协议的审议程序 1、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附 则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随意契約 随意契約によ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

  •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关于投诉与建议 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 契約書 (1) 落札者を決定したときは、遅滞なく別紙(案)により契約書を取り交わすものとする。 (2) 契約担当者が契約の相手方とともに契約書に記名押印しなければ、本契約は確定しないものとする。

  • 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